香港大学内地本科生联合会

章程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正式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日起第一修正案正式生效)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四日起第二修正案正式生效)

(二零一三年十月十四日起第三修正案正式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起第四修正案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全称为香港大学内地本科生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 英文全称为Chinese Students & Scholars Association, Undergraduate Department,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英文缩写为CSSAUD, HKU。

第二条 联合会是非政治、非宗教、非盈利的自治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联合会以“加强联系,促进交流,保障权益,丰富生活”为宗旨;以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会员与香港社会之间的交流,保障会员的正当权益,丰富会员的在港生活为主要任务。

第四条 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则,并遵守香港大学对社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联合会以中文及英文为官方语言,以简体中文、繁体中文和英文为文件通用语言。

第六条 联合会以龙形图案及“CSSAUD”字样为官方标志。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联合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联合会会员是经过联合会注册程序的香港大学在读全日制内地本科生。

第九条 联合会友好会员是有意向加入联合会,但不具备联合会会员资格的香港大学本科生(包括交换学生)。

第十条 联合会预备会员是获得香港大学招生计划录取,但尚未正式注册学籍的香港大学全日制内地本科生。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同等的会员福利与资源;

(二) 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联合会的重大事务;

(三) 监督执行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 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联合会章程、规定及决议;

(二) 维护联合会名誉。

第十三条 友好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享受同等的会员福利与资源;

(二) 为联合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推荐他人成为联合会友好会员;

(四) 享受在香港大学期间的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友好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尊重联合会章程、规定及决议;

(二) 维护联合会名誉。

第十五条 预备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 享受同等的预备会员福利与资源;

(二) 对执行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 通过联合会注册程序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六条 预备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 遵守联合会章程、规定及决议;

(二) 维护联合会名誉。

第十七条 在以下情况下,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一) 以香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身份毕业;

(二) 由于转学、退学或其他原因结束香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身份; 

(三) 拒绝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在以下情况下,友好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一) 以香港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身份毕业;

(二) 由于转学、退学、结束交换或其他原因结束香港大学的本科生身份;

(三) 拒绝履行友好会员义务。

第十九条 在以下情况下,预备会员资格将被终止:

(一) 通过联合会注册程序成为正式会员;

(二) 拒绝履行预备会员义务。

第二十条 在第十七条(一)情况下终止会员身份之会员及在第十八条(一)情况下终止友好会员身份之友好会员成为联合会校友。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二十一条 香港大学内地本科生联合会会员全体大会是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联合会会员全体大会会议每学年举行一次,由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 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集联合会会员全体大会会议。联合会全体会员大会及临时会员全体大会,需分别有至少12.5%和10%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联合会会员全体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执行委员会成员和通过决议。

联合会会员全体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并通过联合会章程;

(二) 审议并通过现任执行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选举下届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

(四) 讨论并决定应当由全体会员大会议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是联合会常设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执行委员会由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组成。执行委员会成员对会长负责,会长向联合会全体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条例:

(一) 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由会员全体大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二) 存在竞争的职位,得票多者当选;且所有候选人加总票数超过50%,方为有效; 不存在竞争的职位,候选人需获得不少于有效票数50%的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 如全体会员大会选举后出现职位空缺,或需新增职位,新一届执委会可决定是否进行增补;增补方式由该届执委会决定,并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结果在10日内未有半数以上会员反对,方为有效;

(四) 若执行委员退出执行委员会,需向全体会员公示,自公示起7 日内有超过10%的会员提出质疑,执行委员会需召开临时会员全体大会, 做出详细解释。

(五) 若执行委员存在渎职等严重影响执委会工作的行为,且超过三分之二的执委会成员投票通过,可要求该执行委员退出执行委员会;该决定需向全体会员公示,自公示起7 日内有超过10%的会员提出质疑,执行委员会需召开临时会员全体大会, 做出详细解释。

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联合会日常工作,保证联合会的正常运作;

(二) 维护会员权益,保障会员福利;

(三) 管理联合会资产;

(四) 代表联合会参与各项活动。

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有如下义务:

(一) 对会员资料予以保密;

(二) 遵守并执行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须接受会员监督。任何会员均有权要求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向全体会员说明或解释联合会工作及财务状况。若不涉及外务赞助等机密,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必须作出正面响应。

第四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 会员会费;

(二) 香港大学相关组织及机构资助;

(三) 公关赞助;

(四) 其它合法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编写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应在任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将年度财务预算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在联合会内部具有最高效力,联合会的规定及决议与之相抵触时无效。

第二十七条 在必要情况下,本章程可由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进行修改。修改议案在公布十四日后,可交由会员全体大会审议, 并在会员全体大会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联合会会员全体大会以简单多数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